离婚申请登记地点(民政局)
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民政局是夫妻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除了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以外,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还可以凭任何一方在本地区经常居住地的居住证办理协议离婚。2021年5月19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部分省市可以办理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为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五省市,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