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几个月前申请过离婚预登记,本应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错过了半年多,现在时间能对上了,能否直接办理离婚手续?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您未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您需要重新办理离婚预登记手续。

如您对婚姻登记事项仍有疑问,可在工作日拨打深圳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进行咨询。深圳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时间及联系方式请您点击查看:深圳市各区婚姻登记机关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