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监禁的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释〔201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实行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民事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但一般地域管辖也存在被告就原告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仍然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仍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反而会影响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对原告或者法院造成极大的不便,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四种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本案原告王某起诉时,被告后某被监禁于宜兴市丁山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根据原告王某住所地确定管辖。岷县人民法院移送不当,应予纠正。

相关案例:

原告:王某,女,1996年9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被告:后某,男,1994年10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现羁押于宜兴市丁山监狱。

原告王某与被告后某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2022年6月24日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126民初1804号民事裁定,移送浙江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2022年1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函与我院协商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实行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民事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但一般地域管辖也存在被告就原告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仍然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仍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反而会影响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对原告或者法院造成极大的不便,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四种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本案原告王某起诉时,被告后某被监禁于宜兴市丁山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根据原告王某住所地确定管辖。岷县人民法院移送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6民初1804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王某与被告后某离婚纠纷

一案由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