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过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查明的有关事实,能够认定被告李四目前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故原告张三住所地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

相关案例:

原告:张三,男,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李四,女,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25日立案。

张三诉称,双方于20xx年8月23日办理婚姻登记。后李四于同年农历9月离家出走,长期不归。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四住所地为甘肃省礼县,本案应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于20xx年5月23日裁定:本案移送送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处理。

20xx年8月30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四户籍所在地虽在甘肃省礼县,但其自2020年10月起就已离开,目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和礼县人民法院查明的有关事实,本案不宜由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过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查明的有关事实,能够认定被告李四目前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故原告张三住所地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