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结婚的外国人在华提起的离婚诉讼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申请人B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离婚诉讼,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情况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开始居住在广州市南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规定,申请人B某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相关案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B某,男,1979年1月1日出生,加拿大国籍,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

再审申请人B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3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认为,B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作出(2020)粤民申10167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B某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外国自然人在境内离婚诉讼的管辖,应和中国公民离婚诉讼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本案为涉外离婚纠纷,系有关身份关系的普通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自2013年7月起在某学校工作,其自2017年开始的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南沙区,该地点属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完全合法合理的管辖权。

二、二审裁定与中国司法实践不相符。此前已有相当数量的国内法院管辖外籍夫妻(非在国内结婚)离婚纠纷的案例。

三、中国法院管辖是原告离婚诉讼的唯一选择。如果中国法院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离婚诉讼,申请人将无路可走。(一)申请人系加拿大公民,根据加拿大法律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申请人夫妻双方均不具备在加拿大直接起诉离婚的条件。(二)被申请人系菲律宾公民,因现行菲律宾法律没有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故双方无法在菲律宾起诉离婚。(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香港登记结婚,但根据香港法律关于诉讼离婚惯常居住地的规定,双方均不具备起诉离婚的条件。

B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与J某离婚;2.判令女儿归J某直接抚养。主要事实和理由:二人于××××年××月××日在香港登记结婚,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多次协商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B某与J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因B某与JANICEVILLARUELROBOSA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人的婚姻缔结地是在香港,故对该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B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B某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申请人B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离婚诉讼,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情况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开始居住在广州市南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规定,申请人B某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2831号民事裁定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392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