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员离婚诉讼,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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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女,住某市某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男,,身份证地址河南省xx县。
上诉人张三与被上诉人李四离婚纠纷一案,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x月x日立案。
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张三系该院工作人员,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产生合理怀疑,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