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被监禁和一方被监禁的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案例:
当事人:
原告:杨某,住岷县。
被告:房某,户籍所在地岷县,现服刑于广东省宝安区看守所。
裁判事实:
2019年7月16日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19)甘1126民初2716号原告杨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
一案,岷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房某户籍所在××县二社,外出务工期间因打架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于广东省深圳市××区看守所服刑,将于2020年6月刑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本案原告未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措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杨某的住所地在甘肃省岷县,岷县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将本案移送宝安区人民法院不当。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2020年7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函协商管辖。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因被告房某外出务工期间因打架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诉讼期间于广东省深圳市××区看守所服刑,2020年6月刑满。原告杨某2019年6月起诉时,房某尚在服刑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规定,本案应由原告杨某住所地岷县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仅适用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岷县人民法院依据该条移送不当,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6民初2716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杨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
一案由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