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婚姻缔结地法院不确定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被告的住所地是婚姻缔结地,或者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居住在婚姻缔结地的,婚姻缔结地的人民法院才可能有管辖权
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张三的住所地为鞍山市,该区域位于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司法辖区内,故本案由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女,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男,汉族,住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铁东区人民法院(20xx)辽xx2民初xx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三上诉称,请求撤销(20xx)辽xx2民初xx9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李四与张三均为台安县人,双方均生于斯长于斯,李四与张三于在台安相识、相恋,结婚证书也在台安领取,婚礼亦在台安举办,双方祖辈都是台安人。李四与张三相识相恋相守十四载光阴,双方育有两个聪明可爱的孩子。婚姻生活不仅仅是你侬我侬的甜蜜,更多是茶米油盐的脚踏实地。俗话说,没有舌头不碰牙,婚姻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矛盾、争执,更需要双方互相体谅包容,一起共同营造和谐幸福的婚姻生活。而不是一有矛盾发生,就诉诸法院。张三对于接到李四的起诉状,非常震惊、伤心、痛苦,甚至一度产生轻生的念头。李四的行为,给张三的精神上造成了及其严重创伤。张三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承诺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夫妻,为什么会对簿公堂;幸福温馨的四口之家,为什么李四却要亲手拆散,让自己的一双孩子骨肉分离!xxx认为,如果李四坚持非要通过诉讼方式来结束婚姻,应当由婚姻缔结地即台安县法院审理,对相识相恋的岁月、对参加双方婚礼的亲朋好友、对双方父母、对携手走的十四载的光阴给予一个交代!因此,恳请法院将案件移送至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李四书面答辩称:一、答辩人服从一审裁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该裁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答辩人立案时提供的户口本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结合认定上诉人张三的居住地为鞍山市。张三主张其原籍为台安县并据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排他的管辖权,一审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完全正确。三、上诉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以及对两个婚生女进行歪曲事实的思想意识灌输,以便其在诉讼中对抚养权的分配争取优势,别无他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张三的住所地为鞍山市,该区域位于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司法辖区内,故本案由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