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相关案例:
当事人:
申请人:孙某,户籍地址贵州省,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申请人:万某某。
裁判事实: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万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于2022年11月28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以下简称遵义中院)。遵义中院认为贵阳中院移送管辖错误。两地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协商未果。遵义中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遵义中院管辖,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之规定,上述五种类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本案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属于家庭法调整范畴,不属于实施集中管辖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之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住所地遵义中院管辖。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万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万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