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诉讼离婚,本着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202xx年已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xx)辽0xx03民初xxx67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离婚纠纷,本着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本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案例:

原告:陈某,男,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张某,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2022年xxxx月xx4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2)辽0xx03民初xxx60号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3)辽xxxxx民他xx4号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陈某诉称,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请求被告给付原告xx0万元偿还以原告名义向各家网贷平台的xx0万元及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结婚后一直在本市苏家屯区居住,后双方产生矛盾,被告离开苏家屯住所四年有余,故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住所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本案应由原告居住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管辖。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结合本案,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交被告户口登记簿、(202xx)辽0xx03民初xxx6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虽然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27日工作记录记载“原告说热闹路地址已动迁”(卷宗33页),但2023年3月xx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工作记录及被告张某户籍所在地送达照片(卷宗35、36、37页)显示该房屋仍存在,且原告只是在起诉中自称已离开原告陈某住所地苏家屯区已四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某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证据。所以我院认为,本案原告选择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202xx年已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xx)辽0xx03民初xxx67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离婚纠纷,本着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本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xx03民初xxx60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2022)辽0xx03民初xxx60号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