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员被诉离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关案例:
当事人:
原告:张三,男,回族,住青海省xxx自治县。
被告:李四,女回族,住青海省xxx自治县。
裁判事实:
原告张三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10月相识并相恋,于2022年x月x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22年x月x日按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19万元、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及黄金项链一条。婚后三个月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回娘家,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19万元;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及黄金戒指一枚;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青海省xxx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四系该院xxx工作人员,案件审理过程中接触案卷档案,故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本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青海省xxx自治县人民法院作为原、被告住所地法院本应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因本案被告李四系该院xxx工作人员,为避免当事人对该院审理此案产生合理怀疑,本案不宜在青海省xxx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本案由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