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某法院裁判观点:

对于彩礼100000元是否应当返还问题。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本案涉及王某的家庭,因王某父亲王某某属于国家重残护理、困难残疾、农村低保人员,家庭生活属于绝对困难,给付彩礼系全家共同举债60000元所为的。虽然双方生活时间较长,但从王某的社保缴费基数和转账数额来看,王某将每月的几乎全部收入交给杜某,相较婚前王某工资补贴家用而言,王某全家生活更为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另外,从杜某自己计算的生活花销来看,全部用王某转入的钱支付,尚有剩余,杜某虽称用个人婚前财产贴补家用,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从杜某提供存取款记录来看,杜某的个人存款150000元,是在2020年3月份存入,2023年3月份取出的,距离双方分居只有不到五个月的时间,且王某在2023年3月到8月份给杜某转款近50000元,足够日常生活需要,对于彩礼款100000元杜某没有陈述如何消耗的,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彩礼款已经消耗,综上,应认定彩礼100000元没有多大消耗。况且,杜某在公安机关出警视频之前,对彩礼数额不予认可,百般抵赖,毫无诚信可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全额返还的情形,但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怀孕、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杜某返还给王某彩礼款60000元,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