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期间的抚养教育费用应由父母承担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实质系要求被告给付其大学期间的抚养教育费用,故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据此可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原告已年满十八周岁,其目前系在校接受大学学历教育的学生,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其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应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其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成年大学生就读期间普遍接受父母的供养,但某是父母基于亲情的自愿行为,而非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故被告并无支付原告大学期间生活费、教育费和住宿费的法定义务,且综合考虑到被告每月已向原告履行了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义务,且被告目前不仅需抚养未成年儿子和赡养年迈母亲,还要偿还购房贷款,其虽于2022年12月30日开设下xxxx口腔诊所,但需偿还购买医疗设备的贷款、承担经营所需的租金、水电、物业、耗材等各项费用,诊所创业期投资较大,且经营时间较短等情形,其如果再承担原告大学期间生活费、教育费和住宿费,必定会加重其经济负担。综上,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自2023年9月至2027年6月止大学期间每月生活费1500元及每年教育费和住宿费1254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