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辈隔辈抚养可要求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某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立案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本案因二原告对女儿和被告共同生育的两小孩进行多年的照看、抚养,为此被告和前妻离婚时约定对二原告进行补偿而到期未支付,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实质上为抚养费支付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抚养费纠纷。
被告王某和前妻孙某某共同生育二子,在双方离婚前多年来主要由二原告代为照看、抚养,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时也约定基于二原告多年来帮忙照看二小孩自愿补偿二原告36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补偿费即子女抚养费依法予以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的规定,孙某某对此也应承担责任,经庭审释明,原告方明确表示不再追加孙某某为被告,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各承担一半,即被告承担18000元代为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相关案例:

原告:孙某,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系孙某女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某,女,白族,1971年5月9日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

被告:王某,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补偿金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的女儿孙某某和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1,于××××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2,后双方于2022年2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系由被告提供,由于两个小孩出生后一直由二原告帮忙照顾,《离婚协议》中明确记载“自离婚后,补偿甲方孙某某父母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转到杨某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卡上,卡号6231********。”期间二原告和女儿也多次打电话沟通此事,但是被告就声称自己没钱,一直拒绝履行,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依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为二原告前女婿,在被告与二原告女儿孙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两个小孩,在双方协议离婚之前主要由二原告帮忙照看、抚养;为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补偿二原告36000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但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立案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本案因二原告对女儿和被告共同生育的两小孩进行多年的照看、抚养,为此被告和前妻离婚时约定对二原告进行补偿而到期未支付,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实质上为抚养费支付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抚养费纠纷。

被告王某和前妻孙某某共同生育二子,在双方离婚前多年来主要由二原告代为照看、抚养,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时也约定基于二原告多年来帮忙照看二小孩自愿补偿二原告36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补偿费即子女抚养费依法予以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的规定,孙某某对此也应承担责任,经庭审释明,原告方明确表示不再追加孙某某为被告,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各承担一半,即被告承担18000元代为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王某于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孙某、杨某抚养王某1、王某2的抚养费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