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由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孙某的父亲孙某某和母亲葛某在离婚时约定由孙某某抚养孙某并由孙某某负担孙某的全部抚养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现孙某请求葛某支付抚养费,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直接扶养人孙某某的经济状况严重下降导致抚养能力或者生活水平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孙某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也未能证明孙某因患病或者上学实际需要大幅增加,超出孙某某的抚养能力等客观情况存在。故对孙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原告:孙某,女,住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男,住邯郸市复兴区,系孙某父亲

被告:葛某,女,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葛某自2023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孙某年满18周岁止;2.本案诉讼费由葛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婚生女,因感情破裂,20xx年11月xx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经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事二人约定原告随父亲生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后原告一直跟随父亲生活至今,抚养费也全部由父亲承担。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逐步增加,现仍由父亲独自一人抚养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原告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系法定义务,其二人当初的协议不能对原告产生约束力,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作出合法公正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请。

葛某辩称:1.葛某和孙某某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约定孙某的抚养费由男方自行承担。在孙某出生没多久,其父亲孙某某就闹离婚并起诉至法院,葛某为了孩子和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没有判决葛某和孙某某离婚,后孙某某就把葛某赶出家门。孙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葛某还是不同意离婚,且也想要孩子,但受困于婚后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因孙某某着急离婚,经法院调解,孙某某同意抚养权归其所有,抚养费自行承担。葛某和孙某某系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调解书已对孙某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由孙某某自行承担抚养费,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2.相较调解离婚时,孙某现今并没有出现新的需要变更抚养费的正当理由。离婚时,不管孙某某基于什么原因自愿承担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今并没有出现离婚时不能预见的新的客观情况,如孩子发生重大生病、孙某某突发疾病不能照顾孙某等新的客观事实。孙某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出现需要变更抚养费的新的正当事由,而笼统的说物价上涨显然证据不足,因此要求葛某承担抚养费依据不足。实际上,孙某的父亲孙某某主张抚养费的真实理由系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探望权。葛某是孙某的母亲,十月怀胎生育女儿。即使离婚,行使探望权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且调解书中也明确约定了葛某的探望时间,孙某某应予配合行使探望权。然自从离婚后孙某某就阻止葛某行使探望权,葛某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的帮助下才见到孩子。然也就是葛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导致孙某某怀恨在心,之后仍旧不配合行使探望权,葛某无奈于2023年6月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孙某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葛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孙某某作为孩子父亲,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让孩子享受母爱,而不是剥夺母爱。4.葛某自身实际情况没有能力负担抚养费。葛某自己现今已40岁,没有工作,身体也不好,受多种病痛困扰,需要常年用药。葛某母亲2020年检查得了乳癌,看病吃药透支了家里的经济。葛某父亲右眼人工晶体移位,现几近失明,医生建议住院手术治疗,因没有钱至今还未手术。葛某系家中独女,现今确实没有能力再承担抚养费,望综合考虑葛某家庭实际情况,综上,要求葛某承担抚养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孙某提交如下证据:

1.孙某户口页、出生证明、孙某某身份证,证明孙某主体身份及法定代理人孙某某的身份信息;2.(20xx)冀xx2民初xx8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是真实的。

葛某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无异议。

葛某提交如下证据:

1.葛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2.邯山区人法院(20xx)冀xx2民初xx8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证明葛某和孙某某于20xx年11月xx日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孙某的抚养权归孙某某,抚养费自行承担。

3.葛某及葛某的父亲、母亲户口页复印件;葛某电子鼻咽喉镜影像检查报告单、窦性心律心电图,证明葛某自身患鼻炎、心脏病,常年需要吃药;葛某母亲住院病历,证明葛某母亲患癌症,长期需化疗、吃药;葛某父亲诊断书,证明葛某父亲右眼人工晶体移位,需住院治疗。以上综合证明葛某家庭经济困难,现今无经济能力负担抚养费。

孙某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其无法判断,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鼻炎不算病,心电图上没有医院盖章,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葛某母亲和父亲的患病情况认可,父母需要赡养,但是孩子也需要抚养。另外对其父母看病实际花费有异议,现在医院看病有医保,实际花费没有那么高。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在此后审理部分一并予以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孙某某和葛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4月27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孙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孙某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xx年11月xx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孙某某和葛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1.孙某某和葛某自愿离婚;2.孙某由孙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孙某某自行负担。葛某每年探望孙某三次,孙某某应予以协助探望事宜。本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了调解书。后安若因抚养费事宜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孙某的父亲孙某某和母亲葛某在离婚时约定由孙某某抚养孙某并由孙某某负担孙某的全部抚养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现孙某请求葛某支付抚养费,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直接扶养人孙某某的经济状况严重下降导致抚养能力或者生活水平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孙某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也未能证明孙某因患病或者上学实际需要大幅增加,超出孙某某的抚养能力等客观情况存在。故对孙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