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孙某1现年16周岁仍未成年,现在学校接受教育,尚不能独立生活,故对其要求被告即其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孙某1陈述其母亲无力支付其上学所需的费用,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结合原告实际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原、被告情况,本院酌定孙某1的抚养费以每月1800元为宜,该抚养费包括孙某1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原告父母婚姻尚在存续阶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900元。综上,被告孙某2应当支付孙某12023年至2024年抚养费共计21600元。被告孙某2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可缺席判决。

相关案例:

原告:孙某1,男,住康保县。

法定代理人:孙某3(原告孙某1母亲)住康保县。

被告:孙某2,男,现住康保县。

原告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学所需的一切费用,2023年至2024年两年共计约6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次子,被告因聚宝山的平房被拆迁,被告所得全部拆迁款约735853.77元。目前原告在张家口市xx机电上学,学制3年,今年是第二年,每年需要学费2800元,军事管理费8500元,代办费3000元,住宿餐饮费1200元/月一年14400元,服装费、书本费及其他开销400元/月一年4800元。一年共计需33500元,两年共计67000元。目前父母未离婚,母亲在外地打工每月挣1800元除了租房吃饭所剩无几,无力支付我上学所需的费用。综上所述,被告拒绝给付抚养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2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1.张家口市高新区社会办医门诊处方笺,本院认为该门诊处方笺不符合发票形式无医院盖章,无法认定真实性,对该证据不予采纳;2.经济开发区王佃春百货食品经营出具的收据两张、开发区千佳惠服装店出具的收据一张、张家口市华佗药房售货票一张,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未体现购买人,无法认定关联性,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盖有消防工程技术专业章的收据已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孙某3与被告孙某2系夫妻关系且夫妻关系仍在存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孙某1。孙某1现年16周岁系未成年人,现就读于xx机电工业学院消防工程系,属于高中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孙某1以父亲孙某2不支付其学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孙某1现年16周岁仍未成年,现在学校接受教育,尚不能独立生活,故对其要求被告即其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孙某1陈述其母亲无力支付其上学所需的费用,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结合原告实际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原、被告情况,本院酌定孙某1的抚养费以每月1800元为宜,该抚养费包括孙某1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原告父母婚姻尚在存续阶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900元。综上,被告孙某2应当支付孙某12023年至2024年抚养费共计21600元。被告孙某2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12023年抚养费10800元;

二、被告孙某2于2024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孙某12024年抚养费108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500元,被告孙某2负担2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