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抚养费应提供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的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签订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两个儿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即每人1000元/月),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被告应按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两原告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136000元。虽然法律赋予子女在必要时或新的事实发生时向未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主张增加抚养费,但须提供证据证实存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每人1000元/月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该标准符合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在此情况下调整抚养费,缺乏基本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原告:孙某1,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孙某2,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两原告母亲),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A,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孙某1、孙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自2017年11月起至2023年7月止的小孩抚养费138000元。2.要求被告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的小孩抚养费按每月300元(1500元/月/人)据实支付;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两原告的亲生父亲。2017年11月8日,被告因与原告母亲孙某某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被告每月支付两原告抚养费为2000元(1000元/月/人)。但被告至今分文未支付抚养费予原告。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被告当时与原告母亲约定的每月1000元抚养费已不能维持当今的生活消费支出。故原告要求被告将抚养费由原来的1000元/月/人,提高到1500元/月/人。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但均无果。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签订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两个儿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即每人1000元/月),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被告应按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两原告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136000元。虽然法律赋予子女在必要时或新的事实发生时向未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主张增加抚养费,但须提供证据证实存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每人1000元/月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该标准符合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在此情况下调整抚养费,缺乏基本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孙某1、孙某2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的抚养费138000元,并自2023年8月起在每月1日前按每人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两儿子抚养费分别至其成年;

二、驳回原告孙某1、孙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