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涉外离婚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手续

涉外离婚案件中涉外一方办理立案手续时向受理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符合以下任何一种形式的,可被法院接受并认可:
1、在国内公证机构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办理公证。
2、在受理法院面签授权委托书。
3、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国外公证和认证,或者经公证并取得附加证明书。
4、在受理法院办理视频面签,具体案件是否允许需与承办人核实。

外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外国公民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若在内地签署或形成,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出具《认证书》。

若相关国家已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则委托人取得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书》后,再取得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委托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最后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上述文件。

香港居民的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士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若在内地签署或形成,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若授权委托书在香港签署或形成,该文件需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后提交法院。

澳门居民的授权委托书

澳门人士的授权委托书若在内地签署或形成,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若授权委托书在澳门签署或形成,该文件需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转递章后提交法院。

台湾居民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人士的授权委托书若在内地签署或形成,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若授权委托书在台湾签署或形成,则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

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在台湾地区进行公证,并指导委托人及时将公证文件原件寄交律师,律师收到公证文件原件后,应保持与所在地公证员协会联系,确定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转交的公证文件副本后,向所在地的公证员协会办理核证业务。

经常居住地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接受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婚姻家事案件的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若在内地签署或形成,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

没有经常居住地但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与国内普通离婚案件要求相同,无需办理授权委托书的面签、国内公证或国外公证加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