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注意事项
第126条 律师在接受二审程序的委托代理时,应明确委托人的上诉请求及对一审判决的具体意见。
第127条 律师未代理一审程序而直接代理二审程序案件,除仔细查阅委托人交付的资料外,应与二审法院在开庭前联系,及时阅卷,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以了解案情。
第128条 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应注意有无新证据提交,并注意新证据提交的期限。
第129条 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应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经本院审理查明”部分,并与委托人沟通,若有异议应作相应标记以备二审法官查问。
第130条 开庭结束后,律师应该及时提交代理词。
第131条 律师代为签收二审法律文书的,应及时转交委托人,并请委托人签收,或保存好其他交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