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写婚姻类法律文书注意事项
代写《婚前财产约定》
第138条 律师代为起草的《婚前财产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38.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38.2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及权属的约定;
138.3婚前债权债务范围及性质的约定;
138.4婚后可能取得财产的归属的约定;
138.5婚后可能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约定;
138.6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条件及方式的约定;
138.7婚后日常开支承担情况的约定;
138.8双方父母或其他亲属赠与财产的权属约定;
138.9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案;
138.10该协议是否附公证等为生效条件。
其他可以列入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内容。
代写《婚内财产约定》
第139条 律师代为起草的《婚内财产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39.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39.2各自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及权属的约定;
139.3各自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约定;
139.4婚后取得的现有财产权属的约定;
139.5婚后产生的现存债权债务性质的约定;
139.6签订财产约定后可能取得财产的权属问题的约定;
139.7签订财产约定后将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的约定;
139.8签订财产约定后生活费用支出承担方式及比例的约定;
139.9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案;
139.10该协议是否附公证等生效条件。
其他可以列入婚内财产协议的双方约定。
代写《分居协议》
第140条 律师代为起草的《分居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40.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40.2引起双方分居的事由;
140.3双方分居的目的,分居期限的约定;
140.4双方分居期间,在夫妻关系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
140.5分居期间,现有财产的使用及处分权利的约定;
140.6分居期间,各自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的约定;
140.7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的偿还问题的约定;
140.8分居期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用的约定;
140.9分居期间,家庭日常开销费用支付的约定;
140.10分居的终止情形的约定;
140.11其他可以写入分居协议的事项。
代写《离婚协议》
第141条 律师代为起草的《离婚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41.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41.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合意;
141.3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分割及如何交付履行的约定;
141.4现有债权归属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
141.5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内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41.6子女探望时间及方式、子女节假日生活居住安排的约定;
141.7关于离婚手续办理时间及方式选择的约定;
141.8关于离婚协议书效力的约定;
141.9其他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