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离婚管辖法院的确定需要依据多种因素和不同的情形:
一般原则
- 被告住所地管辖: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一般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 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情形
- 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军人离婚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对被监禁的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涉外离婚案件 :
- 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