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涉外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

地域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内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具有华侨因素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双方定居在国外的华侨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事实仅涉及财产分割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默认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方便管辖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 案件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 案件不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 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集中管辖

因各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需要、审判改革试点以及对涉外婚姻纠纷进行高效专业化解的司法需求,涉外婚姻案件存在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定当地区某一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的情形。

深圳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统一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

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原告或被告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结果

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应由境外法院管辖的,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告知原告向境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管辖权冲突

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一般不予准许,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