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可以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上诉期间载明于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判决书、裁定书实际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当事人须在判决书、裁定书载明的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否则视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裁定将发生效力。当事人须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