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庭审注意事项

答辩人在答辩时,可以同时提出己方主张的诉讼请求。

涉外案件庭审过程中,律师应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材料进行核实。核实身份材料时注意以下几点:

  • 对于域外形成的有关身份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须具备公证+认证的证明手续或公证+附加证明书(相关国已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或者具备中国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相关证明手续或中国与当事人所在国所签订条约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才能确认其证明效力。
  • 若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拥有多重国籍,应当问明并记载多国国籍以及相关证件号,建议要求对方提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护照号,还应注意现使用身份证件的有效期。
  • 注意核实当事人名字与相关证件、登记(如工商登记、居住登记)、银行账户户名等的一致性,核实外文名与中文名的一致性。
  • 多地法院都已经实施了线上开庭,在线上开庭的情况下,应当注意核实当事人身份与出庭人员的同一性,以及明确当事人实际所在地。
  • 涉外离婚案件中,若双方的子女有国籍变更情形,应当注意查明其变更前后姓名及身份信息的同一性。

涉外案件庭审过程中,律师应对对方出庭律师的授权委托手续进行核实。核实时注意以下几点:

  • 从中国内地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完成公证和认证或公证和附加证明书(相关国已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证明程序或中国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相关证明程序,方为有效。
  • 核实授权范围是否涵盖全部的诉讼行为,尤其是起诉状的签名、诉讼请求的变更、事实陈述的认可等。

涉外离婚案件开庭时应当再次核实送达方式是否合法有效,若是公告送达,应当核实送达是否具备已穷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至(七)的送达方式而不能的情形。

意见书的核实身处境外的一方当事人不出庭的,应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书。意见书应包括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意见。

因意见书形成于域外,参照域外证据的证明标准,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或经线上方式由法院向本人确认意见真实性。

对方律师对不出庭一方提交书面意见书,应核实该书面意见系不出庭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书面意见书系外文资料,还需要不出庭一方提供双语文本。

庭审时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己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且不熟悉中国语言、文字的情况下,应当提前与法院沟通安排法庭翻译,法院应告知费用自理等事项。

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建议一方申请法院调取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入境记录,以掌握双方共同生活的状态、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