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管辖法院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