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离婚判决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或港澳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承认外国或港澳台法院离婚判决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

2.判决作出的法院、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

6.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 判决书

1.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认证或公证、附加证明书(相关国已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外国/ 港澳台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副本,或经公证的香港离婚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并提交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翻译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材料应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事登记和公证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书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无需认证;台湾地区的公证材料应由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

2.外国/港澳台法院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说明的除外。

3.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经生效的时间,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港澳台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若离婚判决是香港法院作出的,需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4.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应当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前述第3、4项中所列证明文件还应经该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办理附加证明书(相关国已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5.若申请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且作为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其提交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或办理附加证明书(相关国已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7.如果作为申请人的外国公民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交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证据。

  • 证据材料清单

境外形成的证据需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件以及提供翻译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公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线索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前述文件需详细注明原被告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由代理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