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般原则

离婚案件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情况

  1.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军人离婚案件: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一方或双方户籍被注销: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注意事项

  •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 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主要规定,具体情况需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