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律师接受委托

 当事人要求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律师应当首先了解有关情况,并分析当事人所委托案件的管辖法院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否符合我国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条件,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告知当事人有关规定,并提供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律师需要注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得接受委托人申请再审的委托。但若委托人仅就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内容要求再审的,律师可视具体情况接受委托。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项的,律师应当告知中国法院只能承认离婚判决中的离婚效力,不承认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及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  

律师在咨询中发现离婚纠纷的委托人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且自上一次诉讼终结未满六个月的,应告知委托人待六个月期间满后再起诉。但若律师在咨询中发现上次离婚诉讼终结后又发生新情况、新理由的,可接受离婚诉讼委托,同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及未满六个月启动诉讼的法律风险。

律师在接受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委托时,尤其要注意委托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应与其法定监护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2、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或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前,应详细了解委托人是否已聘请其他代理人,如已有其他代理人的,律师可考虑是否还接受委托。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一份交律师事务所保存;

2、由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3、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4、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与委托人确定司法文书和办案材料的送达地址。

 律师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可以请委托人填写《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于律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财产情况、子女情况等,并确定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明确通讯方式。

  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当留存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信息。

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协议中不得对所承接的法律事务结果作出承诺或保证。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因发生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由律师事务所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终止合同一事进行协商。

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律师可以拒绝继续代理,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记录在案,并整理案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