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

  ××××律师事务所

关于夏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夏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阶段诉讼代理人,在庭审前我认真了解了案情、详细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二审开庭时作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现就二审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及《离婚协议书》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父母在多次协商并在有利于被上诉人的基础上所形成,在财产分割上不存在任何欺诈,原审法院仅以上诉人违反忠实义务构成欺诈为由予以撤销明显不当

分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及《离婚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必须先理清上述协议签订的背景及经过。

1.1 在本案一审开庭过程中,上诉人已经通过书面《质证意见》予以说明:当时的真实情况是×年×月上诉人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诉讼离婚,被上诉人及其父母想占据上诉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房产(下简称朝阳区房产),又害怕通过法院的判决不能如愿,便向上诉人提出协议离婚,希望将朝阳区房产给他们居住,他们愿意支付一定数额补偿款。上诉人考虑到被上诉人上班方便,且被上诉人父母年迈,要与独子居住,遂答应了被上诉人房子分配的要求;

1.2上述协议中关于车辆的分割,特意注明“因男方父母曾出资5万元,该车归男方所有”。车辆购置费用近40万元,因为5万元就归被上诉人所有,由此可见是被上诉人及其父母主导此协议的签订,且该项内容明显有利于被上诉人;

1.3 协议签署日期为×年×月×日。双方达成一致后,上诉人当天前往法院撤诉;

1.4 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关于财产的分配完全一致,只是在先离婚还是先履行协议的顺序上不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父母就离婚财产分割进行过长期的沟通和协商。此前达成一致是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65万元的赔偿,以获得朝阳区房产。上诉人依照协商的内容拟定婚内财产约定,但是被上诉人及其父母又临时变卦,要求变成60万,故该协议被上诉人未签字。其余关于财产的分割与此后4月8日形成的协议一致。该约定进一步证明,离婚财产分割是经过双方多次沟通,相互协商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二、原审法院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理解出现严重偏差,在此错误的基础上认定上诉人属于过错方,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未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诉人进行保护和照顾,属于适用法律严重不当,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

2.1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属于道德性、倡导性条款。处理本案本应“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但原审法院却将“互相忠实”理解为夫妻之间应负的法定义务,属于对法律理解、适用上的扩充解释,是典型的超越权限且无效;

2.2 本案中,上诉人不具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任何法定过错,不属于法定的过错方。原审判决在“六、双方过错认定及损害赔偿”中的论述已经非常详细,本上诉状不再赘述;

2.3 原审法院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视为法定义务,属于理解法律错误,在此错误的基础上,认定上诉人负有过错,属于过错方,从而将被上诉人作为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4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不仅未体现对女方的照顾,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巨大的利益失衡,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依法维护上诉人作为女方的财产权益。

三、原审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已经综合考虑全案因素并给予被上诉人充分的照顾,在此基础上又判决上诉人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显失公平,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的客观真实情况,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

3.1 根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就涉案两套房屋价值所达的一致意见,朝阳区房产为500万元,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产(下简称东城区房产)370万元;

3.2 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决,朝阳区房产上诉人占比73.5%,被上诉人占比26.5%;东城区房产上诉人占比15.3%,被上诉人占比84.7%;

3.3 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房屋价值进行折算,上诉人应分得房价款424.11万元,被上诉人应得房价款445.89万元,双方基本持平。即,上诉人得东城区房产(市价370万元)外,被上诉人还需要支付上诉人54.11万元折价补偿款。

但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不仅不能得到自己份额54.11万元的折价补偿,还需要支付被上诉人100万。综合下来,上诉人仅得折价270万元,即价值370万元东城区房产-100万元补偿款(判决第四项)=270万,约占共同财产的30%;被上诉人得600万元,即500万元朝阳区房产+100万元补偿款=600万,约占共同财产的70%。这样的判决内容,已经失去了基本的公平,上诉人不可能接受。请二审法院查明全案事实,综合全案因素,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第四项内容是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基础上所作出,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贵院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