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离婚诉讼的证据
境外证据,是指于中国内地以外形成的证据,包括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
本部分境外证据是指与事实认定相关联的证据材料,不包括有关身份关系的证据、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答辩状、离婚意见书等其他诉讼材料。
中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相关国家已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则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向出具国主管机关申请签发附加证明书;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国内地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除公文书证外的其他证据可以公证、认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
当事人提供的形成于香港地区的证据,由司法部注册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律师)出具公证文书,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并加盖公章转递。
当事人提供的形成于澳门地区的证据,分2006年2月之前形成和之后形成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 2006年2月之前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4个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
- 2006年2月以后在澳门形成的公文材料,由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
当事人提供的形成于台湾地区的证据,应当首先由台湾地区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公证书副本由海基会进行认证完毕后转递至拟使用公证书地区的省一级公证员协会,当事人持公证书正本到前述省一级公证员协会申请验证并由该协会出具核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