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抚养费的条款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
某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款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离婚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违约金条款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李四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李五年满十八周岁。李四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构成违约,张三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约定,但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张三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考虑在李四欠付抚养费期间,张三需一人负担李五的抚养义务,由此产生利息损失,且其通过诉讼追索抚养费亦产生一定的费用支出,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40000元。

相关案例:

张三与李四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五,于2013年11月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儿子李五随张三抚养生活,李四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包括生活费及医疗费等),在每月1号前付清,直至李五满18岁止;李四可在每周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接李五随其生活或娱乐,张三应尽可能配合并允许孩子与李四相处;双方婚后购买的2辆汽车归李四所有,张三在广州期间李四同意将标志牌汽车借由张三使用,等等。《离婚协议书》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0元给对方。2021年5月20日,李五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31000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三年零一个月的抚养费141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本院经审理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粤xx3民初xx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欠付的抚养费178700元给李五;2022年2月至李五成年之间,李四仍应按照3000元每月的标准向李五支付抚养费;二、驳回李五的其余诉讼请求。该案判决认定2013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李四应支付抚养费297000元,已支付抚养费118300元。

现张三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已再婚并再育一小孩,经济压力较大,离婚后,李四没有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儿子李五的抚养费,其通过诉讼并由法院强制执行才收到截至2023年2月的抚养费,李四违反《离婚协议书》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李四主张离婚后张三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让其探视儿子,且将儿子抚养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儿子生活质量无法保证,学习成绩极差,因此其无法安心将抚养费支付给张三。另外《离婚协议书》约定标志牌汽车归其所有,但张三将汽车开回辽宁,一直占有使用,给其造成财产损失,亦违反《离婚协议书》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款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离婚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违约金条款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李四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李五年满十八周岁。李四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构成违约,张三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约定,但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张三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考虑在李四欠付抚养费期间,张三需一人负担李五的抚养义务,由此产生利息损失,且其通过诉讼追索抚养费亦产生一定的费用支出,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4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张三支付违约金40000元;

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