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元的抚养费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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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原告:李某1,男,住xx县。
原告:李某2,男,住xx县。
原告:李某3,,住xx县。
原告:李某4,女,住xx县。
四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5。系四原告祖父。
被告:刘某,汉族,住xx县。
裁判事实:
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扶养费每月2000元,共计四人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经人介绍与李某6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两女,分别叫李某2、李某3、李某4,加上被告婚前带有一个男孩名叫李某1,共两男两女。2022年10月18日,因李某6身亡,使被告经常出外不归,现丢下四个年幼儿女不管不问。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查明判处。
被告刘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六页,证明:四原告和被告是母子、母女关系,被告对原告有抚养义务。
被告刘某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与李某6于2016年x月x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刘某系再婚,与李某6结婚时带一男孩即本案原告李某1(曾用名刘某2),刘某与李某6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李某2(2016年9月3日出生)、李某3(2018年8月8日出生)、李某4(2022年6月9日出生)。2022年李某6去世,2023年6月份刘某离家,带走李某4,将李某1、李某2、李某3留到其母亲王某家中,李某1在xx县××镇××村小学上四年级,李某2在xx县××镇××村上一年级,李某3在xx镇xx幼儿园上学,刘某离家后未给李某1、李某2、李某3生活费、学费等。
另查明,202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697.30元/年。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系被告刘某生育的子女,三原告目前均在上小学或者幼儿园,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刘某的丈夫李某6已经去世,刘某自2023年6月份离家后未再回家,经本院询问李某1、李某2,二人均表示刘某未支付过其抚养费。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可以向被告刘某要求支付抚养费。由于李某4已经由被告刘某带走抚养,因此在本案中对于李某4的抚养费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按照每原告每月2000元支付抚养费,但是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刘某的收入情况,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刘某应当按照每人每月195元(18697.30元×50%÷12个月÷4)的标准支付三原告抚养费,但每人每个月195元的生活费明显过低,不能满足在本地的日常生活需要,本院适当上调为每人每月300元。刘某于2023年6月份离家,刘某应当从2023年6月份开始支付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生活费,截至2023年12月为7个月共计6300元。从2024年1月起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支付至三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每月的10日前支付。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抚养费6300元;
二、被告刘某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三人抚养费直至三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自2024年1月起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
三、驳回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或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