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抚养费应支付利息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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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原告:李某1,女,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A,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男,住临沂市河东区。
裁判事实:
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李某1支付抚养费132400元、高中期间学费65259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32400元为基数、6525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2023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LPR计算);2.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某2与李某1之母李某于2010年6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某1一直由李某直接抚养。2016年1月4日,李某与李某2达成书面协议,确定李某1由李某直接抚养,李某2则自2010年6月29日至李某1年满18周岁期间,每月向李某1支付1000元基础抚养费。经计算,被告共应向李某1支付基础抚养费160000元。此外,鉴于被告承诺李某1高中期间的学杂费全部由其承担,因此被告亦应向李某1支付其在高中期间产生的学杂费65259元。鉴于被告至今仅向李某1支付抚养费27600元,造成李某1在生活、学习上面临经济困难,李某1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1的母亲李某与其父亲李某2于2010年6月29日协议离婚,约定李某1由李某2抚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因自离婚后李某1实际由李某抚养,李某与李某2于2016年1月4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的见证下,签订了《抚养权约定协议书》,约定:自2010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9日五年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支付,五年共计60000元,李某2于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按每年10000元标准分六年还清之前所欠抚养费。同时,协议中对签订协议书之后的抚养权等作了如下约定:一、李某1由李某抚养,直到年满18周岁,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二、李某2有探望权,或由双方协商孩子的具体探望时间;三、孩子开始上学,产生的学杂费等相关教育费用,凭相关收据各方各承担一半,直至交到孩子终止求学;四、孩子的医药费,凭相关发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五、李某2同意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按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直到十八岁。十八岁后,孩子继续上学期间的抚养费,男方仍应承担……。该协议签订后,李某2共支付抚养费27600元,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完全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李某1在临沂某高级中学上学期间,李某为其支出的学费等费用有:2021年7月20日支出学费等11800元,2021年10月24日支出日语等费用4518元,2021年12月19日支出学费账款10800元,2022年6月5日支出学费账款11564元,2022年6月27日支出日语费用5000元,2023年2月6日支出学费等10289元,2023年6月19日支出学费等11288元,以上共计支出65259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2在公证处的见证下签订的《抚养权约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李某2应支付2010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9日的抚养费60000元,2016年1月4日至2023年10月11日李某1成年之日的抚养费93000元,合计为153000元,扣除被告李某2已支付的27600元,还应支付125400元。李某1上学期间的教育费用65259元,被告李某2应按协议约定承担32629.5元。原告主张的利息自立案之日开始计算。被告李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抚养费及教育费用共计158029.5元及利息(利息以15802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4元,减半收取计2127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426元,被告李某2负担1701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