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属于特定性质债务不能和普通债务自动抵消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自动抵销,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亦可抵销。 但特定性质债务、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抵销需通知对方,且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被告杨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后于2021年5月12日双方协商将抚养费数额变更为每月给付2000元,且(20xx)吉xx民终xx1号民事判决已采用该抚养费给付标准,故被告在本案中仍应按每月2000元承担抚养义务。被告辩解原告母亲从其手里拿了不少钱,还欠他钱,其再按每月2000元支付抚养费不合理(每月应少于1000元)。因支付抚养费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其权利主体为原告),与原告母亲和被告之间的债务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混淆,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自2021年7月份起,被告长期不支付抚养费,且被告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故原告可以起诉要求其一次性给付。(20xx)吉xx民终xx1号民事判决保护原告24个月的抚养费48000元(自2021年7月起至20xx年7月31日为止),该期间实为25个月,没有保护的1个月抚养费可由本案一并处理。而自20xx年8月份起至原告十八周岁为止,共计36个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37个月抚养费7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杨某某抚养费7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相关案例:

原告:杨某某,女,学生,住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自20xx年7月1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一次性给付原告至十八周岁止,共计37个月抚养费7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的婚生女。自2021年7月起,被告恶意拖欠原告抚养费长达25个月之久。20xx年8月,原告通过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做出终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每月抚养费两千元,并给付所拖欠抚养费。但判决生效后至今,被告拒不履行,继续恶意拖欠,鉴于被告的行为,为保障原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讼至法院。

杨某某辩称,因原告母亲欠我两笔款,经法院判决一笔15万元,一笔2万余元,可以抵扣抚养费用,故我不存在恶意拖欠抚养费的事实。本案我同意从20xx年7月1日起按月给付抚养费。因原告母亲从我手里拿了不少钱,她有钱,原告要求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不合理,我只能在1000元数额内给付。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杨某某母亲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原系夫妻,于2013年2月22日协议离婚,约定杨某某随母亲共同生活,杨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2021年5月21日,陈某某与杨某某达成抚养费变更协议,约定杨某某每月给付杨某某抚养费2000元,于每月25日-26日付清。补课费等花费额外支付。自2021年7月份起,杨某某未再支付抚养费。20xx年7月24日,原告为索要抚养费诉至本院,20xx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xx)吉xx8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1、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杨某某抚养费2.5万元(2021年7月1日-20xx年8月31日);2、自20xx年9月1日始,杨某某按月给付杨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杨某某成长至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20日前给付。杨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xx)吉xx民终xx1号民事判决:1、撤销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xx)吉xx8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2、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杨某某2021年7月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的抚养费48000元。因被告未能支付后续发生的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xx年7月18日,本院受理杨某某诉陈某某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同年9月28日,本院判决陈某某给付杨某某款1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被告杨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后于2021年5月12日双方协商将抚养费数额变更为每月给付2000元,且(20xx)吉xx民终xx1号民事判决已采用该抚养费给付标准,故被告在本案中仍应按每月2000元承担抚养义务。被告辩解原告母亲从其手里拿了不少钱,还欠他钱,其再按每月2000元支付抚养费不合理(每月应少于1000元)。因支付抚养费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其权利主体为原告),与原告母亲和被告之间的债务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混淆,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自2021年7月份起,被告长期不支付抚养费,且被告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故原告可以起诉要求其一次性给付。(20xx)吉xx民终xx1号民事判决保护原告24个月的抚养费48000元(自2021年7月起至20xx年7月31日为止),该期间实为25个月,没有保护的1个月抚养费可由本案一并处理。而自20xx年8月份起至原告十八周岁为止,共计36个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37个月抚养费7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杨某某抚养费7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