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外文材料翻译

涉外离婚诉讼的外文材料翻译

书面材料的翻译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建议尽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
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视听资料的翻译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视听资料包含外文的,应附有视听资料中所用语言的记录文本及中文译本。

翻译机构

对因司法协助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委托国内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完成翻译。

如涉及伊斯兰国家等宗教国家形成的书面材料或视听材料,必须由具备专业背景的翻译机构完成翻译。

翻译文件的要求

无论是依法成立的翻译机构完成的翻译资料,还是国内高级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完成的翻译资料,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均应在译本上盖章或签名证明译文与原文一致,翻译机构应对完成的翻译资料加盖翻译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