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涉外离婚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送达
律师代理涉外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办理委托手续时,应要求委托人书面确认其本人的送达信息,包括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微信号、电子邮箱等;同时应向委托人了解被告的国籍和住所,预估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和所需时间。
应要求委托人书面确认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并尽可能多提供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座机号码、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微信号、电子邮箱、其他社交平台账号等。

在国内有住所的送达

若案件对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应告知委托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与非涉外案件相同。

在国内无住所的送达

若案件对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法院应向委托人解释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及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涉外送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司法送达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案件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并向其提示送达时间及费用的相关风险,避免诉讼过程中因涉外送达诉讼文书耗费时间较长导致委托人的焦虑及误会。

送达困难时的处理

如存在“送达难”的问题,可建议委托人与受送达人的近亲属、朋友联系,由受送达人的亲友向其转达诉讼信息,促使受送达人合法有效地尽快接收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

代理原告关于送达的注意事项

代理原告诉讼过程中,应及时查询案件经办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联系方式,与法官助理沟通送达事宜,协助法官助理,积极推动送达工作。需要公告送达时,及时配合法院办理公告手续。

同时注意检查公告内容是否正确,尤其注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进行公告的公告期限为60日、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答辩期限为30日,公告开始之日至开庭之日的预留期间应能涵盖公告期、举证期、答辩期的总时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被告答辩期

在一审程序中,被告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在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答辩期

在一审程序中,被告答辩期为三十日,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可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答辩期为三十日,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可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可以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上诉期间的计算

上诉期间载明于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判决书、裁定书实际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当事人须在判决书、裁定书载明的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否则视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裁定将发生效力。当事人须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涉外离婚案件的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无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