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限制离境

涉外离婚诉讼的限制离境

限制离境保全的特殊事项

为避免子女在诉讼期间被一方擅自带出境或一方离境后造成执行困难,可以提出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采取限制离境保全措施,如控制子女出境证件一方将相关证件上交法院,或申请限制另一方离境。

限制离境程序启动

限制出境措施,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应附有相关证据,包括护照、身份证等信息资料。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应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担保的方式、数额等,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决定。

限制离境程序审批

有未结民事案件的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限制其出境,并通报公安机关。

限制离境程序执行

人民法院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 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审结之前,不得离境。
  • 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 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案件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不能审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 人民法院对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港澳居民当事人,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

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

限制离境程序通报限制离境应通知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对于扣留外国人护照的情况,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外事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外交部。

限制离境期限

边控期限限于30日以内,超过控制期限仍需继续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逾期作为自行撤控处理。

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完成。

限制离境的解除

被限制离境人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可准予出境。

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或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边控逾期而未办理重新审批交控手续,作为自行撤控处理。

案件如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无法处理完毕,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