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证据的收集整理
本文引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54条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55条 律师不得仿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仿造、变造证据。
第56条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名律师共同进行为宜。遇有多名证人时应分别询问调查。
第57条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58条 律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法庭上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59条 立案前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或者需要进行评估的财产,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委托司法部门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在诉讼庭审中有此必要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
第60条 律师准备向法院提交录音资料时,需注意提交录音源文件,或者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可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
在向法院提交录音材料前,律师本人应仔细听录音文件,并与文字资料进行核对。
第61条 律师准备向法院提交的照片应冲洗或彩打出来,应按法院要求粘贴在规范大小的纸张上,并注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拍摄时间、证明内容等。
第62条 证据复印件份数应按当事人人数、是普通审理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法院要求及律师事务所存档的需要来做准备。
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制作出完整的证据清单并由委托人签名,注明提交日期。
第63条 立案后,针对案情具体情况,律师认为有必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提示委托人,若委托人同意的,律师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若人民法院对委托人的调查申请不予准许的,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第64条 律师可以通过制作调查笔录的形式收集证据。调查笔录应载明:
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原因、被调查人陈述。
被调查人陈述完毕,应由其核对调查笔录,并签署“以上看过,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调查笔录有多页,被调查人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第65条 证据原件律师不宜保管。对确需律师保管的,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在与委托人进行证据原件交接时注意办好相关书面手续。
第66条 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时,了解案情并收集办案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66.1婚姻基础方面:包括婚前相识方式、恋爱情况及结婚登记情况,双方婚史情况;
66.2夫妻感情方面:包括婚后夫妻感情发展状况,夫妻矛盾产生过程,感情破裂原因,是否已经过调解,离婚协商情况,有无和好可能;
66.3子女抚养方面:包括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况,子女本人的倾向,夫妻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
66.4财产方面: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是否有其他书面约定;财产权属及占有、使用、掌管现状,当事人有无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情况;
66.5双方当事人目前对于离婚的态度;
66.6涉及离婚案件的程序方面情况:如一方或双方是否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结果,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是否有一方当事人处于离婚限制期间,案件的管辖法院等。
66.6.1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证实夫妻感情状况:
(1) 共住人如家政服务人员、邻居、朋友、同事及亲属等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2) 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公安人员调查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报告等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
(3) 离婚协议、保证书、电子邮件、信件、短信、日记等;
(4) 反映夫妻感情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文件;
(5) 有关单位如妇联、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介入婚姻纠纷中的调解记录;
(6) 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66.6.2若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审查该协议的效力,并决定是否作为证据提交。
66.6.3涉及婚姻家庭案件的不动产分割的,律师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证据:
(1) 对于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或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律师可取得房产权利证书;若取得房产权利证书有困难的,或者产权登记尚在办理过程中的,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到房屋登记主管政府部门调取房产预售、销售的备案或登记信息,同时准备好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书证;
(2) 若房产权利证书上载明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共有人的名称,律师可告知委托人,因房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3) 若当事人以向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涉案房产,则律师需要向客户了解该套房产首付情况、婚后还贷情况及尚欠还贷余额,律师可以准备委托人的购房合同、抵押借款合同、还贷账户还款明细等书面证据;
(4) 若购房款出资来源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的个人财产,律师可收集出资来源的证明,涉及第三人出资的,律师也可一并收集证明债务存在或赠与成立的相关证据;
(5) 若双方当事人可能对待分割房产的市值分歧较大的,律师应尽量了解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的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据;
(6) 如有必要,律师可对分割房产目前的居住人情况调取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另有房产或居住场所进行取证,必要时可到房产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取证。
(7) 对于待分割房产有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可告知委托人与案外人可另案诉讼解决,并可将相关物权诉讼判决作为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提交。
66.6.4律师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可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存款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存款的开户银行、开户名、账号、大约的存款金额等,如有必要可提前准备好申请法院调查存款信息的书面申请。
66.6.5律师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可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股票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开户证券公司及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股票交易记录、资金账户交易记录等。
66.6.6若委托人提供了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律师可以准备申请受案法院在中央证券结算(上海、深圳)公司调查,或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及相关资金账户的详细信息。
66.6.7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以第三人名义登记或购置的财产,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征求委托人对该项财产是主张物权还是债权的意见,同时应当向委托人分析是否有必要另外提起物权或债权诉讼。
66.6.8对于家具、家电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罗列财产清单,并注明家具电器的品牌、规格、数量、材质,并按照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分类列明,以便在法院开庭时提供。
66.6.9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玩字画或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以制订相关表格详细列明,并收集能够证明前述财产权属或价值的证据,并注意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66.6.10若相关动产容易灭失,或者对方当事人有可能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公证、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施。
66.6.11若当事人拥有车辆,律师可向委托人或车管部门收集行车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或出资证明相关证据,并调查了解购车时有无贷款、贷款本金、还贷情况、贷款余额,车辆牌照信息、车辆现值等,并询问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66.6.12律师可向委托人了解当事人双方名下企业投资权益情况,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相关企业档案,并调查以下信息:
(1) 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 企业设立时的出资人名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注册资金;
(3) 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 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有无变更情况;
(5) 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一方有无私自转让企业投资权益情况,有无转移企业资产情况,有无恶意伪造企业债务情况;
(6) 目前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份额及市场前景,以了解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企业投资权益所对应的市场价值;
(7) 律师在收集以上工商材料时,注意收集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查询;
(8) 律师了解上述信息还可通过其他渠道,比如企业的网站、宣传资料、税务登记部门等。
66.6.13除上述单列条款外,若双方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律师应尽力查询,并收集相关证据。
66.6.14若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律师应在尽力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注意涉案财产所在国、所在地区的国际冲突规范、区际冲突规范,尤其要注意到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风险。
第67条 律师代理同居析产纠纷或同居子女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同居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67.1同居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是否属非法同居,同居期间的相处状况;
67.2同居期间财产现状:同居期间财产来源及出资情况,财产权属登记情况,使用现状,双方是否有其他书面约定,是否有债权债务,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67.3同居期间子女基本情况:子女出生情况,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况,子女本人的倾向,同居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双方有无任何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习性或疾病。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婚生子女;
67.4发生同居纠纷的原因及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
67.5双方同居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比如是主要在解除同居关系方面还是财产分割方面,或者是子女抚养权争议方面;
67.6了解同居纠纷是否涉及第三人(尤其是合法配偶及子女)的相关权益,以便于律师确定是否要收集相关证据。
第68条 律师代理扶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夫妻扶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68.1夫妻生活现状,一方当事人是否有遗弃、分居等情节;
68.2双方经济收入状况,收集证据证明一方的生活困难状况,以及另一方的扶养能力状况;
68.3发生扶养纠纷的原因;
68.4确定扶养标准的依据。
第69条 律师代理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子女抚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69.1子女自然人基本情况:包括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否属于继子女或养子女;
69.2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基本抚养情况:子女成长过程中由谁抚养照顾,居住现状,子女本人对抚养人的选择倾向;
69.3抚养纠纷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
69.4子女抚养费的实际需求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69.5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纠纷,还要了解原离婚方式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实依据;
69.6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意见。
第70条 律师代理赡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赡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0.1赡养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赡养能力;
70.2被赡养人的现状及有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有无其他赡养义务人;
70.3发生赡养纠纷的原因;
70.4被赡养人的赡养需求及其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
第71条 律师代理收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收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1.1收养关系的建立情况,是否签订有收养协议,是否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是否有效力等问题;
71.2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实际抚养情况;
71.3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71.4被收养人的态度,比如是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71.5收养人为抚养养子女所花费的费用和其他付出;
71.6收养关系建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关系及相处方式。
第72条 律师代理探望权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探望权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2.1法院出具的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生效文书;
72.2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要求探望子女的事实;
72.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禁止或阻挠对方正常探望子女的事实;
72.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明显不适于继续探望子女的事实。
第73条 律师代理婚姻效力或撤销婚姻纠纷证据收集
律师代理婚姻效力或撤销婚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3.1当事人一方重婚的事实;
73.2当事人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况;
73.3当事人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
73.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目前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
73.5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程序有重大瑕疵;
73.6一方当事人因胁迫缔结婚姻的证据。
第74条 律师代理离婚后的损害赔偿纠纷证据收集
7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纠纷的,律师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4.1.1系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在离婚诉讼时答辩不同意离婚;
74.1.2系在离婚诉讼之后1年内提起该损害赔偿诉讼;
74.1.3当事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原配偶存在过错。
74.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律师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4.2.1系在离婚登记后1年内提出该诉讼;
74.2.2当事人系《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原配偶存在过错;
74.2.3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第75条 律师代理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决书方面的证据收集
律师代理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文书,可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5.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75.2出具裁决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75.3该裁决已在国外生效;
75.4当事人是否经合法传唤,是否参加庭审,其他程序权利是否公正;
75.5外国法院裁决书是否经过公证及认证手续,是否有中文译本;
75.6我国与裁决出具国是否有“相互承认民事裁决的司法协助规定”或“互惠原则”。
第76条 律师代理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的裁决,应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相应证据,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号作出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安排》等。
第77条 对于需收集来自境外的证据的案件,若委托人不能自行取得,代理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委托境外的律师事务所或境外的亲友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