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引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 代理离婚的谈判;
- 婚姻家庭居间调解或谈判;
- 代办协助离婚;
- 代办其他婚姻相关事务。
代理离婚谈判
第142条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律师与委托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时,应当写明调解方式、时间、次数、期限,尤其要告知委托人有可能调解不成的风险。
第143条 委托律师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离婚的谈判调解的,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适当的客观中立,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理性的沟通与交流。
婚姻家庭居间调解或谈判
第144条 律师参与婚姻家庭纠纷居间调解或谈判,建议注意以下问题:
144.1调解前,律师可充分了解和分析纠纷成因,归纳双方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144.2尽可能组织双方当面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
144.3提前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务的风险及可能结果,以促成委托人心态平和,缩小双方当事人差距及心理期望;
144.4调解时,律师不宜急于求成,适度保持耐心,作好多次调解的各项准备,切忌在调解中加入律师个人的道德评价或出现不文明的用语;
144.5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法学、心理学及实践经验的综合运用。
代办协助离婚
第145条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协助离婚事项的,律师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列明服务事项,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45.1是否包括起草离婚协议书或其他书面材料;
145.2是否包括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谈判及修改;
145.3是否包括协议离婚期间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比如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
145.4是否包括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签订离婚协议书;
145.5是否包括安排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145.6是否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财物的交接或变更登记手续;
145.7是否需要律师见证相关协议的签订过程,或者担保财物交接过程。
代办其他婚姻相关事务
第146条 除前述非诉讼业务外,律师还可从事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以下业务:
146.1代办有关协议、文书、证书、裁决书的公证事项;
146.2担任某位公民、某个家庭、某机构或组织的婚姻家事法律顾问,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146.3为公民或机构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培训或讲座;
146.4应委托人要求,为其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调查取证事项;
146.5应委托人要求,为其提供婚姻家庭财富的法律风险防控的规划配置;
146.6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事项进行见证;
146.7应委托人要求,就某一纠纷向其他当事人或有关机构出具书面律师函;
146.8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