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同居析产纠纷或同居子女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第67条 律师代理同居析产纠纷或同居子女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同居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67.1同居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是否属非法同居,同居期间的相处状况;
67.2同居期间财产现状:同居期间财产来源及出资情况,财产权属登记情况,使用现状,双方是否有其他书面约定,是否有债权债务,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67.3同居期间子女基本情况:子女出生情况,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况,子女本人的倾向,同居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双方有无任何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习性或疾病。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婚生子女;
67.4发生同居纠纷的原因及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
67.5 双方同居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比如是主要在解除同居关系方面还是财产分割方面,或者是子女抚养权争议方面;
67.6了解同居纠纷是否涉及第三人(尤其是合法配偶及子女)的 相关权益,以便于律师确定是否要收集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