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由被告户籍地法院管辖?

起诉时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由被告户籍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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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张三与李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三,女,xxxx年1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什坊街。

被告:李四,男,xxxx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

张三起诉称:其与李四于2016年1月15日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年××月××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李四离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蛋壳公寓合同书、李四身份证及当事人陈述,被告李四的户籍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李四自20xx年4月8日起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至本案起诉时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法院即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xx年6月4日作出(20xx)京01xx民初185xx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张三起诉时李四已经离开户籍地,且自2017年9月一直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什坊街。虽然李四提交其在北京市海淀区租赁房屋的合同,但其在新租赁房屋中居住未满一年,且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故应认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此外,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在北京生活居住、工作的情况,本案由北京市辖区内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5月16日的谈话笔录,以及20xx年7月24日对李四母亲xx的调查笔录,李四2017年9月与张三结婚后,至张三20xx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前,先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而后又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李四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张三起诉离婚,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张三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其在受理后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