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所在地均有管辖权,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案例:
当事人:
原告:张三,男,住庆阳市xx县。
被告:李四,女,住庆阳市xx县。
裁判事实:
原告张三与被告贾会兰李四李四离婚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x月x日立案。
张三诉称,被告贾会兰李四李四于1997年x月x日外出下落不明,2002年听贾会兰李四李四娘家兄弟说其在兰州看病,原告去医院,贾会兰李四李四也不予理睬,从此再未见过。双方现已20多年未同居生活,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无法和好,要求离婚。
xx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过对张三的调查和贾会兰李四李四的电话询问得知贾会兰李四李四二十多年随其女xx在兰州市安宁区居住,故本案被告贾会兰李四李四的经常居住地在兰州市安宁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安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9年6月10日,安宁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xx县××镇,被告虽陈述其在兰州市安宁区居住二十余年,但未提供具体住址,亦无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应由其管辖为由,报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0年3月1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以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之规定,经xx县人民法院和安宁区人民法院电话询问和调查,被告李四离开户籍地xx县××镇甘肃省××镇,随女儿xx在甘肃省兰州市××区共同生活二十余年,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宁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亦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xx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将本案移送安宁区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xx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