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忠诚协议》在离婚时的效力

第一,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第二,结合被告自认,能够认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她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告存在过错,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他人长期稳定同居。
某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原告所称的《婚内忠诚协议》效力及被告是否与她人长期同居。2021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主要内容为:王某2前些天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被发现后王某2非常懊恼,明确表示不会离婚,选择家庭,有悔过之意,王某1表示不予追究。双方协议约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如任何一方与异性乱搞暧昧,发生不正当关系,背叛婚姻,出轨一方净身出户,夫妻所有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其撕毁,后又从垃圾桶捡回。庭审中原告提交2021年9月22日、2021年10月4日、2021年11月13日酒店消费记录、2021年10月及11月行车记录仪导航截图、购物及消费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2年2月25日及8月4日车辆图片、原告与案外人2022年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王某2在《婚内忠诚协议》签订之前和之后均与案外人同居,按照双方《婚内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被告认可2021年10月21日前与案外人发生过两三次性关系,对其它原告所述不认可,认为原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系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被告手机上获取,对合法性有异议,原告上述证据也不能达到其所述证明目的,且原告已将《婚内忠诚协议》撕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最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两万元。本院认为,第一,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第二,结合被告自认,能够认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她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告存在过错,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他人长期稳定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