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某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结婚生子,虽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处理,导致夫妻关系不睦,自2020年分居至今。在原告首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表明了其离婚的坚决和决心,也表明了双方在感情上确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也说明双方矛盾非暂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婚生子的抚养,虽经法庭询问原告表示不愿意抚养婚生子,但原告本次起诉离婚后,经本院查找无法联系到被告,暂无法确定被告下落,而根据法律规定,抚养婚生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故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后,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
暂由原告自行负担。另,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核查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故对财产等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