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保险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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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离婚。
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刘某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抚养费原则上已包含女儿的基本生活开支及基础医疗和学费;如有额外医疗及教育支出,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男方承担50%费用;(债务分割)双方确认,现有已购买保险,在此离婚协议书生效后,被保人为男方及女儿的,由男方独自承担每年投保费用;被保人为女方的,由女方独自承担投保费用;(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照年利率2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据原告与xx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商行政案件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显示,原告因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聘请该律师事务所代理,张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张某向该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700元。
本案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做出(20xx)粤xx05民初xx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双方确认,本案涉及的保险系受保人为女儿刘某的英国保诚保险,该保险为五年期,于2xx9年7月1日开始投保,被告已支付了前四期,其中第四期保费由原告垫付,被告在(20xx)粤xx民终xx号判决后已支付13000元,尚欠357元未支付给原告;20xx年度(第五期)的保险费港币50913.1元(20xx年7月10日折算人民币为47161.64元)由原告在20xx年7月12日前支付完毕,被告未支付该期保险费给原告。
另查,在刘某诉本案被告抚养费纠纷的(20xx)粤xx05民初xx号案中,该案双方当事人对被告2022年11月28日支付的10000元是属于刘某英国保诚保险的保费,还是属于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存在争议,被告陈述已支付的10000元为抚养费,保费剩余xx57元未支付。上述案件判决经审理认为,上述10000元为被告支付的部分抚养费。上述一审判决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6月28日作出的(20xx)粤xx民终xx号予以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xx年6月29日生效。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在此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原有已购买保险,被保人为男方及女儿的,由男方独自承担每年投保费用。而本案原告主张的保费所涉及的保险,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前所投保的、被保人为女儿刘某的保险,根据双方约定,相应的投保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垫付了相关保险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2022年度保险费余额357元及20xx年年度的保险费用47160.8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现已取消年利率的规定,故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计算。另因(20xx)粤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才最终确认被告2022年11月28日支付的10000元的性质,故2022年度保险费余额357元的违约金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即20xx年6月29日起计为宜;另原告主张20xx年度保险费的违约金从20xx年7月13日起计,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涉及款项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被告以其收入减少为由主张不予向原告支付,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律师费5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700元。据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未履约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原告方因被告未履约而支付上述律师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本案因被告未依约履行而引起,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47517.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计算,其中20xx年6月29日起至20xx年7月12日止以357元为本金计算,20xx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以47517.80元为本金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
三、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700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