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之母孙某与被告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期限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某1。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李某某1之母。

被告:李某某2。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抚养费共计103500元(2018年2月至2023年11月,共69个月1500元/月,以实际判决时间计算金额);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亲生女儿,被告与原告母亲孙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2月22日于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第二条款中约定:婚生女李某某1(2012年10月5日出生),离婚后男方(被告)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整,直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男方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应于每月15日前付清,不能拖欠或延后。但自离婚生效到迄今为止,被告未支付过一分抚养费,对原告不管不顾,不承担抚养责任,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原告母亲曾多次向被告讨要无果。原告认为: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义务,不承担抚养责任,已严重违约,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对原告成长造成极大影响。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起维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履行抚养义务,一次性支付拖欠抚养费103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02000元。(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被告李某某2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

2、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10月5日出生,系被告的女儿;

3、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某某2与孙某于2018年2月22日离婚,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

4、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某某2与孙某于2018年2月22日离婚。

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某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

根据庭审举证、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之母孙某与被告于2012年7月11日在礼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10月5日共同生育女儿李某某1。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于2018年2月22日在礼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子女抚养约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名李某某1,2012年10月5日出生,离婚后孩子由女方监护及抚养,孩子随女方生活。女儿因特殊情况或有其它重大支出,男女双方共同协商支付。男方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整,直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男方以转帐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应于每月15日前付清,不能拖欠或延后。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抚养费,故而成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之母孙某与被告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期限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2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李某某1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的抚养费102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李某某2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