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及教育费的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相关案例:
当事人:
原告:孙某1,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理人:郑某,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孙某2,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裁判事实:
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增加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费2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补课费14650元(升学规划指导服务费),体校学费2800元,体校住宿费300元,教育费合计17750元。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抚养费每月增加至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2012年父亲与母亲离婚后,原告由母亲监护、抚养、读书学习。自2020年5月始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我的学费、杂费等。原定的每月给的500元生活费现已远远不足以当前生活支出,需要被告每月增加2000元。原告现为了考取高等教育招生,进行了校外聘请辅导教师授课、补课。其中语文数学每节各100元,英语每节150元;语文需要50节,数学需要45节,英语需要60节,及11月到明年4月的10800元补课费。校外补课总费用29300元(升学规划指导服务费),及需要由被告支付14650元。体校学费5600元,需由被告支付2800元,体校住宿费每年600元需由被告支付300元,合计需支付教育费17750元。上述请求被告均予拒付,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诉讼请求。
孙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因为我现在没有经济实力,平时孩子私下向我要零花钱我都给,包括孩子住院治疗费用我都给过。
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某1母亲郑某与被告孙某2于2012年9月26日经我院调解协议离婚,调解书约定:二、婚生子孙某1(2007年2月25日生)由被告郑某抚养,原告孙某2每月承担抚养费500.00元,从2012年10月份开始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另查明,原告孙某1现就读通化市体育运动学校,2023年10月7日该校出具发票载明“中等职业学校学费5600元”“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2)东江东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发票,被告提交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个人信用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近年来因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费开支逐年增加,2012年确定的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需要,故对于原告的抚养费应当适度增加。被告提交证据显示其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虽主张其欠款且经营亏损,但从证据可知,被告虽有贷款但贷款账户状态正常或提前结清,逾期期数为0,被告的贷款还款能力尚佳,且其未提供经营亏损的证据。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仅以其尚有贷款主张无力支付,无合法依据。因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供被告的具体收入,对于原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参照吉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支出,结合被告同行业平均收入,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应变更为每月1200元较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补课费,体校学费及住宿费的问题。孩子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学校上学,虽然被告支付的抚养费里已包含了原告教育费和生活费,但原告现16周岁,正处于升学考试的阶段,确需额外交纳一定的课外补习费用,被告虽主张原告没有事先通知其补课的事情,但对其真实性认可。该费用属于因教育产生的大额支出,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负担一部分。鉴于本案原告及其监护人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决定课外补习,因此造成教育费过高,应由原告及其监护人承担教育费的主要部分,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课外补习费用29300元中的5000元。原告主张的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及住宿费,应属于抚养费包括的子女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故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2从2024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孙某1抚养费1200元,至原告孙某1独立生活时止;
二、被告孙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某1教育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