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子女成年时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相关案例:
当事人:
原告: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系原告母亲。
被告: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事实: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215000元(截止起诉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每月支付原告任某生活费、教育费等5000元;共计2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母亲李某与被告任某某原为夫妻关系,原告为2人婚生子。2014年8月,经xx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母亲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双方达成协议:“……二、婚生长女崔钟方随李某生活,由其抚养;次女崔赡文、长子任某随任某生活,由其抚养,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双方可探视对方抚养的子女,双方应积极配合……”以上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不履行以上调解书所确定的抚养原告的义务,万般无奈之下,原告自2018年6月起开始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承诺会负担原告的生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全部费用。期间,原告因上学,产生生活费、教育费支出40多万元,因治疗双侧复发性气胸病症,产生医疗费用63000多元。被告却违反承诺,仅支付了部分教育费用,拒不支付剩余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共计215000多元。另原告现虽已成年,但仍在上学,尚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且身患重病,还需继续治疗。被告作为父亲,理应依照承诺承担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全部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每月支付原告5000元。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的抚养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被答辩人已经成年,其已经具备独立创造经济收入来源的能力。答辩人虽与其系父子关系,但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故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承担其所谓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无任何法律依据。第二,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诉请的所谓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数额,故其诉请无任何事实依据。二、事实上,答辩人出于父子道义关系,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教育费、生活费等。而是被答辩人忤逆不到,违反道德伦理,经常对包括答辩人在内的长辈、亲属谩骂、侮辱,甚至以暴力、滋事为威胁手段,经常向答辩人索要财物。故被答辩人提起本起诉讼,完全属于另有其他图谋。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任某某与原告任某系父子关系。2014年8月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任某某与李某离婚,任某随任某生活,由任某抚养。
2018年6月起,原告任某开始跟随母亲李某生活。现原告任某已成年。
2019年正月,被告给过原告2万元。2019年8月19日,被告给过原告4.8万元。2020年8月12日,被告给过原告6万元。2021年9月9日,被告给过原告3.8万元。
原告于2023年8月在吕梁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气胸,花费住院费用20xx.86元。原告于2023年8月13日至2023年9月4日在北京xxx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双侧复发性气胸;2.胸膜粘连;3.双肺多发肺大疱,花费医疗费用60122.2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289.48元,个人现金支付19832.72元。综上,原告自费的医疗费用共计21884.58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子女成年时终止。从2018年6月起至原告成年这段时间内,根据任某给付原告钱款的事实,被告任某已经尽到了对原告的抚养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从2018年6月起至成年时的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已经成年,虽然原告患有疾病,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且原告成年后被告虽无抚养义务却仍给付过原告钱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从其成年时至2024年7月1日止的抚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现身患疾病,被告作为父亲,宜分担医疗费用对原告进行扶助,故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用21884.58元。
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任某医疗费用21884.58元;
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