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容易,复婚难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针对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逻辑:
一、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76条
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即使当事人事后主张离婚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如为购房、避税等目的假离婚),只要离婚程序合法,法院通常不会否定其效力。 - 《民法典》第154条(虚假意思表示的效力)
该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离婚行为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不同于普通财产合同。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离婚登记是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存在其他动机,也不轻易认定“虚假意思”导致离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0条明确:“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规定仅针对财产分割,不涉及婚姻关系的恢复,即离婚登记本身不可逆。
二、司法实践逻辑
-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离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一经完成即推定合法有效。当事人若主张登记程序违法(如胁迫、欺诈等),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非直接请求民事确认离婚无效。 - 防止滥用离婚制度
若允许以“虚假意思表示”为由否定离婚效力,可能导致当事人为谋取利益随意主张“假离婚”,破坏离婚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秩序。 - 救济途径的区分
- 若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主张撤销协议中的财产或债务条款,但婚姻关系不可恢复。
- 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如冒名签字),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离婚登记,但需举证程序瑕疵。
三、实务建议
- 离婚前谨慎决策
协议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可逆,即使双方私下约定“假离婚”,一旦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解除,相关风险(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需提前评估。 - 协议条款明确化
若存在特殊约定(如复婚条件、财产归属),应在离婚协议中书面明确,但此类约定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 权利救济途径
对离婚后的财产、债务纠纷,可单独提起诉讼;若涉及登记程序违法,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成功率较低。
总结
法律对离婚效力的认定侧重程序合法性与形式真实性,而非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即使离婚动机不纯(如规避政策),只要双方自愿完成登记程序,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当事人应避免将离婚作为工具,以免陷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