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律师代理涉外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办理委托手续时,应要求委托人书面确认其本人的送达信息,包括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微信号、电子邮箱等;同时应向委托人了解被告的国籍和住所,预估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和所需时间。
应要求委托人书面确认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并尽可能多提供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座机号码、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微信号、电子邮箱、其他社交平台账号等。
若案件对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应告知委托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与非涉外案件相同。
若案件对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法院应向委托人解释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及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涉外送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司法送达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案件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并向其提示送达时间及费用的相关风险,避免诉讼过程中因涉外送达诉讼文书耗费时间较长导致委托人的焦虑及误会。
如存在“送达难”的问题,可建议委托人与受送达人的近亲属、朋友联系,由受送达人的亲友向其转达诉讼信息,促使受送达人合法有效地尽快接收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
代理原告诉讼过程中,应及时查询案件经办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联系方式,与法官助理沟通送达事宜,协助法官助理,积极推动送达工作。需要公告送达时,及时配合法院办理公告手续。
同时注意检查公告内容是否正确,尤其注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进行公告的公告期限为60日、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答辩期限为30日,公告开始之日至开庭之日的预留期间应能涵盖公告期、举证期、答辩期的总时长。